由金鷹到阿柑 由人情到個人選擇 (明報) 08月 26日 星期日 05:10AM
【明報專訊】一頭曾經狂噬主人手臂的金毛尋回犬,為何還要保留牠的「狗命」?這是近日「救救阿柑」運動的基本問題。自從阿柑在上月27日襲擊主人後,漁農自然護理署 判定,牠情緒不穩定,不適合
被領養,但隨即引發連串拯救行動,狗主多番發信,表明已原諒阿柑,要求領回;網民發起聯署,要求漁護署 覆核「不適合被領養」決定,更聲言堅決反對人道毁滅或無限期拘留阿柑。這場「人狗情未了」的爭議,不但涉及法理與人情的平衡,亦考驗港府對個人權利和責任的考量,是值得社會思考的課題。
上月27日,梁太飼養的金毛尋回犬阿柑,突然狠狠地狂噬她的右手,梁太傷勢嚴重,需切除手臂。按一般做法,嚴重傷人狗隻的命運,通常是人道毁滅,可是,梁太的女兒卻對愛犬不離不棄,要求領回阿柑,只是漁護署認為阿柑情緒不穩定,判定不適合被領養。這段人狗情誼,引起社會頗大關注,連日來,傳媒報道近50篇,一群愛狗人士發起網上聯署,認為既然主人原諒阿柑,漁護署絕不應人道毁滅或無限期拘留阿柑,短短兩天,參與聯署的市民竟近1000人。漁護署其後作出讓步,同意只要有狗隻訓練專家提出領養要求,署方願意在保障市民安全的大前提下,研究有關安排。
阿柑的故事,使人想起金鷹的故事。2000年5月,在街頭售賣疳積散的陳伯被指無牌飼養猴子金鷹,漁護署人員拆散一人一猴的做法,在社會惹來極大迴響。幾經波折,陳伯在傳媒和立法會 議員的協助下,與漁護署周旋。漁護署人員依法行事,本來無可厚非,但當時社會普遍認為當局不近人情,拆散金鷹和年邁的陳伯,最終雙方對簿公堂,法庭行使酌情權,發放飼養猴子牌照,陳伯與金鷹再續緣分,直至陳伯在2004年過世。
漁護署處理阿柑命運,其實亦有法理依據,據《狂犬病條例》第七條,漁護署人員有權捕捉及扣留曾經咬人的動物,「在合理情况下」,可將動物人道毁滅。由於阿柑有襲擊人的前科,加上情緒不穩,被獸醫判定不適合被領養。漁護署的決定,經過動物福利諮詢委員會和危險狗分類委員會的審議,在程序上實在無可厚非。
不過,《狂犬病條例》旨在預防和控制狂犬病,阿柑的個案應否援引這條法例,相信有商榷之處。漁護署若是堅信決定不但合法,而且合情合理,本應可向阿柑施予人道毁滅。明顯地,漁護署一直拘留阿柑,是考慮到狗主梁小姐的感情因素,同時照顧了社會上日益高漲的動物福利意識,故此屠狗的刀一直留住不砍下去。
對於重視動物福利的市民來說,狗命不可苟且。正如英國 哲學家彼德辛格的著作《動物解放》說:「死亡,從來就不是不痛苦的。」動物被人道毁滅,奪去生命的過程仍是非常痛苦的。尊重動物生命,亦是人道和進步的做法,而這正是吃狗肉被視為不文明和野蠻的原因。將阿柑人道毁滅,是在狗主梁太的感情傷口上再灑鹽,亦會向社會宣示了不重視生命的信息。
漁護署以保障市民安全為首要考慮是正確的,但既然狗主已透過多番行動,顯示領回阿柑的決心,社會上愛護狗隻的市民亦一呼百應,社會人士應聯絡狗隻訓練專家,為阿柑提供合適的照顧。領回阿柑的狗主,則應簽訂聲明,負起阿柑的一切責任。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,假設了市民在享有個人權利時,會負起相應的責任,愛護狗隻人士若重視阿柑的命運,有必要作出相應行動。
第一,一齊應以人身安全為優先。所有真正愛狗的人士,都不會認為應該用人命(安全)來換取狗命。即使是美國這種顛倒是非的國家,有狗隻在不合理情況下咬死咬傷了人(合理情況:狗隻被襲擊或者非法入屋),又被獸醫確定為情緒不穩定的話,都得要人道毀滅。但養過狗的人都應該清楚,狗隻是不會輕易襲擊主人的。若否,不是狗有問題便是主人有問題。
第二,要罵的是那幫出聲維護阿柑的人。「認為既然主人原諒阿柑,漁護署絕不應人道毁滅或無限期拘留阿柑」。不要說是狗,就算是個人,弄斷了另一個人的手,已絕對不是單單受害者說原諒便能沒事的。香港有這種顛倒法理、不明邏輯的人,還大言炎炎要民主公投?一張錯票已足夠造成悲劇。我可不想被這種人拖累。
第三,猴子金鷹的情況又有所不同。金鷹的情況是有個死鬼八婆以為陳伯虐待猴子,故寫了封「英文信」去投訴。根據香港公務員做人處事法則,見到英文投訴信兼且外國人名字落款的話,是會優先處理的。所以金鷹才會在陳伯離世之前曾經被帶離他身邊。否則可能等到金鷹壽終正寢之後才會介入。
第四,最可卑的是此文的結論:
「漁護署以保障市民安全為首要考慮是正確的,但既然狗主已透過多番行動,顯示領回阿柑的決心,社會上愛護狗隻的市民亦一呼百應」
一個人或一個家庭顯示了他的決心,不等於該決心一定值得尊重。假如一個色情狂在網站上多番顯示了他想擄掠某女星去強姦,並且色情網站上有千多個成員附和起哄,是不是等於政府會乖乖將那女星送到該色情狂府上?
要是按這次事件,有一千多人回應,那何止「一呼百應」?但,要不要先問問香港剩餘下來那七百萬減一千的人口?
「社會人士應聯絡狗隻訓練專家,為阿柑提供合適的照顧。」
沒有一個狗隻訓練專家敢擔起這樣大的責任的。這表示,以後這隻狗再發生事故,這個專家便得全權負上責任。第一次是狗主斷了手,第二次斷了什麼,難道讓這專家砍下自己的去賠?
「領回阿柑的狗主,則應簽訂聲明,負起阿柑的一切責任。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,假設了市民在享有個人權利時,會負起相應的責任」
責任有負得起和負不起之分。到等了出事之後才發現自己負不起這責任,這只表示該社會並不成熟。
「愛護狗隻人士若重視阿柑的命運,有必要作出相應行動。」
真正的愛護狗隻人士,就要更加確保人類和狗隻的安全。匹夫之勇和婦人之仁都要不得。「一家哭爭如一路哭」!若是因為一時的不成熟,令到日後出了更大的事故,令到這個社會變得非常敏感時,就想再要輕易養狗都不可得了!





